中共荆楚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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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关于印发《荆楚理工学院中层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31日 16:4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荆理工党办发[2009]26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部门):

经校党委同意,现将《荆楚理工学院中层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讨论并遵照执行。

附件:荆楚理工学院中层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

荆楚理工学院中层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考核监督体系建设,推进依法治校,强化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意识,提高领导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促使领导干部恪尽职守,防止和减少过错,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荆楚理工学院委员会 荆楚理工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层干部问责包括“有错行为”和“无为行为”问责。

“有错行为”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纪律和学校制度、规定及程序行使职权,造成工作损失,损害学校利益或损害师生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无为行为”是指不履行或不及时、有效地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的行为;或因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适应,导致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任务完不成的一种工作状况。

第三条 对干部“有错、无为行为”问责,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治校,令行禁止;

(二)有错必罚,无为必究;

(三)权责统一,过罚相当;

(四)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问责对象主要是中层干部。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中层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出现有错、无为行为的,追究中层领导班子集体责任,追究主要领导的主要责任、追究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由中层领导个人承担的事项出现有错、无为行为的,追究该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对干部“有错、无为行为”问责,采取以下方式:

(一)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降职降级;

(四)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五)免职。

对违反纪律和法律规定的,追究相应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干部出现下列有错情形之一者,进行有错问责:

(一)违反法律、法规、纪律、政策或不执行上级指示、学校决定,令不行,禁不止,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二)违反工作程序,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责任意识淡薄,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

(四)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五)瞒报、谎报、迟报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事态恶化或严重影响;

(六)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或在领导班子中、单位内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端上访告状,散布谣言,制造事端,影响团结,影响稳定;

(七)领导干部个人行为不端,在学校及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八)违反上级和学校有关财经管理规定,私立账户、私存帐外资金,或不按规定擅自使用财政资金、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资金浪费或流失;

(九)其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损害学校利益或师生合法权益,或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 干部出现下列无为情形之一者,进行无为问责:

(一)不积极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妨碍学校规定、校党委或校行政决策的正确实施;

(二)对涉及学校中心工作、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师生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或向师生公开承诺要办的事项,没有任何客观原因而又不办理兑现;

(三)对按规定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四)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的事项,不积极主动协商,或协商不一致时,不能提出有效解决办法,或有职责义务配合办理的部门,经多次协商衔接仍不配合办理,致使久拖不决;

(五)对影响学校发展、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对群众投诉、举报不受理,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进行处理;

(六)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或影响学校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

(七)未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面前拖延懈怠、推诿塞责、处置不力;

(八)疏于教育管理,致使本单位干部或师生员工中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九)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需要,对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情况把握不准,不能科学地确定工作思路,制定工作措施,并有效地组织实施,致使本单位、本部门工作长期被动落后;

(十)无公认且经核实的客观原因,工作久无起色甚至后退;在教职工中威信低,缺乏凝聚力、号召力。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一)校党委、校行政的决定和学校领导的有关指示、批示;

(二)有关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三)个人或组织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

(四)发生事故或群体性事件;

(五)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六)各种测评、考核结果,及其他信息来源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 对干部“有错、无为行为”问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

(二)有错、无为行为的认定;

(三)问责处理;

(四)回复处理结果。

第十条 干部“有错、无为行为”的认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原则。

(一)对有错、无为行为的认定,根据有错、无为行为的性质,对照本办法规定的有错、无为情形审核认定;

(二)对涉及经济方面的有错、无为行为的认定,以学校审计处调查核实后提供的审计结果报告为依据;对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年度考核方面的有错、无为行为的认定,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其他方面有错、无为行为的认定,以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程序为依据。

第十一条 确定有错、无为行为的问责处理方式,主要依据事件的性质、造成后果轻重、影响恶劣程度、应负责任大小等因素。

第十二条 根据有错、无为行为的性质,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提出干部问责建议,报校党委研究批准后实施问责。

第十三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 5日内向实施问责的职能部门提出复核或申诉申请,职能部门在接到复核、申诉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处理意见。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问责结果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奖惩、工资调整的重要依据。

(一)受到“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问责方式问责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二)受到“降职降级”、“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方式问责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二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三)对任期内连续两次受到问责处理的,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对有错、无为行为问责处理后,将问责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投诉人或提出问责处理建议的校领导及相关部门、单位。

第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恪尽职守,公道正派,不准泄露问责工作秘密,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对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组成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办、校办、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工会等部门参加的中层干部问责领导小组,负责对问责对象的问责;学校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受理有关问责事宜,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学校中层干部问责领导小组充分讨论,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党委会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实行问责工作回避制度。参与问责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不服,又无正当理由,影响工作的;对诫勉谈话中提出的要求限期整改的问题,整改不力的,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科级干部由所在部门和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问责。科级干部中的重大、典型案件,由学校直接问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部、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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