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理工纪发〔2022〕2号
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荆楚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纪委委员、委内各室:
《中国共产党荆楚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学校纪委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7日
中国共产党荆楚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促进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委员会议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的会议形式,由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和纪委委员参加。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为学校纪委日常议事决策的会议形式,由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和内设室主任参加。
第三条 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纪委委员会议的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纪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二)分析研判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政治生态情况;
(三)审议纪检监察重要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重要工作报告等,对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处分意见以及党组织、党员申诉处理意见。
第五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制订贯彻实施意见和办法;
(二)研究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政治生态情况;
(三)研究讨论纪检监察工作重要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重要工作报告等;
(四)研究学校纪委重要决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以及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的重要请示、报告;
(五)研究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处分意见以及党组织、党员申诉处理意见;
(六)研究上级纪委、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程序
第六条 召开纪委委员会议和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由纪委书记确定。纪委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纪委书记办公会议每月召开2次,如有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各业务室提议,由纪委综合室收集整理,报纪委书记审定。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拟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先应由各业务室或经专题会议充分讨论、研究和论证。会务工作由综合室负责,主要包括收集整理议题、发布会议通知、印发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督办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等。
第八条 会议一般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涉及表决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于会前向召集人请假。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会议议题应一事一议,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议题时,由相关议题负责人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 纪委委员会议需要对重要事项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根据不同议题和事项,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发布和扩散。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审议案件或处理违纪人员时,涉及到参会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与涉案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参会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应坚决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要坚决服从并贯彻执行,以会议决定、决议为依据对外表态。
第十四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须学校纪委会议决策但又无法立即召开会议讨论研究的,可由纪委书记授权处置,事后及时向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会议处理重要工作、重要案件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纪委和学校党委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会议形成的意见、建议或决定,由相应业务室负责组织实施。在落实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荆楚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2年4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