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巡视巡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严肃巡视巡察工作纪律,维护巡视巡察制度权威和巡视巡察干部队伍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巡视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1.严禁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或者公开发表、散布、传播同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文章等。
2.严禁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非组织生活,在同事或上下级之间搞请客送礼、拉帮结派等“小圈子”和庸俗关系。
3.严禁违反组织原则,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报告请示、不集体研究,或者个人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执行组织决定。
4.严禁在巡视巡察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岗位私自会客,或者私下接触被巡视巡察地方和单位人员。
5.严禁接受监督对象、被巡视巡察地方和单位集体、个人及其亲属宴请、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土特产品,或者变相赠予的其他物品,或者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通讯、医疗、洗衣等费用。
6.严禁违规向被巡视巡察地方和单位、有关个人及其亲属借款、借车、借房及其他物品。
7.严禁借巡视巡察之机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公款旅游。
8.严禁利用巡视巡察工作便利插手干部人事、执纪办案和市场经济活动等事项,为个人、亲属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9.严禁打官腔、摆架子、要特权,居高临下、口大气粗、盛气凌人。
10.严禁擅自从事与被巡视巡察工作有关的采访、授课等活动。
11.严禁擅自听取被巡视巡察地方和单位工作汇报,随意表态肯定或者否定被巡视巡察对象工作,随意向被巡视巡察对象索要非工作需要材料,增加其工作负担。
12.严禁超越权限,违规干预被巡视巡察地方和单位正常工作、违规使用执纪审查或司法手段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13.严禁私自处置或留存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巡视巡察报告等相关材料,或者不如实报告巡视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14.严禁违规接受使用被巡视巡察对象提供的车辆,安排的食宿、健身、高消费娱乐等活动,或者在担负巡视巡察任务期间饮酒,或者接受被巡视巡察地方和单位负责人轮流陪餐。
15.严禁泄露巡视巡察工作秘密,或者违规使用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设施处理涉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