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主任,最近有朋友找我借钱,给我支付利息,你看我能不能借给他?
答:小李啊,一般来说,党员干部没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没有挪用、拆借公款,仅是将个人或家庭的合法收人出借给有实际借款需要的人,并与之按照当地常见利率标准或者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益标准,约定借款利息,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但是,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以“借贷”为名,获取不当回报的,则是违纪行为。
问:那怎么理解以“借贷”为名获取不当回报呢?
答:比如,你的朋友没有资金需求,为与你拉关系,向你借款并给予利息回报;或者虽有正常借款事由,但给你明显较其他人更高的利息回报,甚至远超法律规定的范围,等等。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党员干部要合法投资理财,慎重参与民间借贷。